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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全日制专科 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(修订)的通知()以此份为准)

作者: 文章来源: 更新时间:2021-09-19 22:32:10.0
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文件
茂职院〔2021〕63 号
关于印发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全日制专科
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(修订)的通知
(以此份为准)
各系(部)、机关各处(室):
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将《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全日制专科 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(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 贯彻执行。
附件: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办法(修订)(以此份为准)
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     
2021 年 6 月 25 日 -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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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
助学金评审办法(修订)(以此份为准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 等方面全面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<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 > 的通知》(财科教〔 2019 19 号)《广东省教育 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》(粤教助〔 2020 6 号)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 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<广东省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粤财规〔2021〕1 号)《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,结合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实际, 对《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》(茂职院〔2016〕132 号)进行修订。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、国 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(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)。国 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 优秀的学生;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,用于奖励二 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国家助学金由中 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,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 、活费补助。
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
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,领 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副组长由学生 处、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成员由各系(部)分管学生 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、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工作人员组 成。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 评审工作,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,挂靠学生处,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,具体负 责国家奖助学金组织和评审工作。
第四条 各系(部)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,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,成员由辅导员、班 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。系(部)工作小组负责系(部)国家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,对系(部)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。 各系(部)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系 (部)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。
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
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;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; 国家助学金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,每生每年 2000-4000 元,分为 2-3 档,原则上不低于人均 3300 元/年,具体标准 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。
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三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纪行 为;
(四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五)具有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,并且已经 办理缴费注册手续;
(六)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;
(七)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本年 级专业前 50%
(八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简朴;

(九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。

其中,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(一)至(六)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(一)至(五)和(七)、(八),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(一)至(五)和(八)、(九)。

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:
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年级要求: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。
(二)成绩要求: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 位于本年级专业前 10% (含 10% )的学生。学习成绩排名和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年级专业前 10% ,但达到前 30% (含 30% )的学生,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申请 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 认。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 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艺 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为:
1.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 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 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 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;
2.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 定的学术专著;
3.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、中国“互联网 + ”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 金奖)及以上奖励;
4.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 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(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、外观设计专利);
5.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 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 力队员;
6.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、二等奖,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;艺术 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。集体项目应 为主要演员;
7.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、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;
8.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: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二年级及以上年级。
(二)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本 年级专业前 50%。
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,根据 各系(部)学生人数、学风状况、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 确定,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。

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

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,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 9 月30 日前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(或小程序)提出申请,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,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。

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 学金手续。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 息,确保提交材料真实、可信、准确。
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,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 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
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 每学年评审一次,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评审工作。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 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:
(一)分配奖助名额。每学年第一学期,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额度,向各系 (部)分配名额。
(二)制定评选细则。各系(部)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 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,并报国 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(三)学生书面申请。各系(部)将有关事宜传达到每 位学生,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。
(四)各系(部)初步审查。各系(部)评审工作小组 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,并将推荐名单在系(部)公示不 少于 3 个工作日。
(五)学校审核公示。各系(部)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 排,将系(部)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国家奖助学金评 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“国家奖助学金”评审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审定,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(六)上报推荐名单。学校公示无异议后,国家奖助学 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校“国家奖助学金”的推荐 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。
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,可在系(部)公 示期间向系(部)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,系(部) 评审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如学生对系(部) - 9 - 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,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 决。
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名单,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,学校认定的国家助 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。
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,本校将及时告知 原因。
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 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 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;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 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,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广东 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;国家助学金按月(一年分 10 个月)发放给受助学生。
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,专款专 用,做好资金监管,确保资金安全。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 有关部门审计、检查和监督,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、全校 师生监督。
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
照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
应用的通知》(粤教助函〔 2019 5 号)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、
审核、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。同时加强管理,确保数据精
准、学生信息安全,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、
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严肃纪律,坚决纠正和查处
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。学校公布和设立专项
举报、投诉电话( 0668-2920085 0668 2920095 ),接受群
众的举报和投诉,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。对违规违纪行为,
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各系(部)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
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,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
作的主动性、针对性、及时性、有效性,营造良好舆论氛围。
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,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
热点舆情上报、发声、跟踪。
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
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系(部)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
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,充分发挥榜样的引
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,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、
自强不息、立志成才。
第二十四条 各系(部)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
理,各系(部)辅导员、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、
生活和工作等情况。
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
任感,增强其自立、自强、自助的意识,学校组织受奖助学
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,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,以积极
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,国家、省有另
行规定的,按国家、省的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《茂名职业
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》(茂职院
〔2016〕132 号)同时废止。
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婷庭六情天综合国语婷庭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8 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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